标准化文本

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高我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行业竞争力,推进服务品牌建设,保障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和管理。

  第三条 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服务行业率先开展的以建立符合某一服务行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标准体系及按照标准体系运行的项目。

  第二章 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主体,主要包括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较为集中的园区以及区域性综合服务网络。

  (二)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推进目标。

  (三)申报单位应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未受到市以上相关部门的处分和媒体曝光。

  (四)申报单位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实施服务标准的基础,承诺并明示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条 试点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宣传发动、组织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向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1)。

  (三)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积极联合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宣传及组织申报工作进行调度,并对申报试点项目进行初审。

  (四)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初审合格的试点项目进行汇总,并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试点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确定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试点项目建设计划,并分别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目标任务

  第六条 试点项目主要目标是:增强试点单位的服务标准化意识,推广实施服务标准及先进的服务业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本单位服务标准化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与国际接轨,培育服务品牌,创立服务名牌,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试点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组织推广、实施和改进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顾客满意度,提升服务档次。

  第八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成立试点工作组织机构,推动试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工作机构以建立和实施服务标准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与该单位有关的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二)制定需要的服务业地方标准。

  (三)按照试点目标建立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服务质量及服务过程的标准体系,并按该标准体系组织实施。

  (四)充分发挥标准化内审员的专业技术优势,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宣贯标准。

  (五)实施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效运行已建立的标准体系,保证服务质量。

  (六)制定企业标准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九条 试点工作组织机构的具体任务是:

  (一)制定并上报项目任务书、实施方案;

  (二)协调部门分工;

  (三)督促任务落实;

  (四)组织宣传培训;

  (五)组织试点验收及实施效果评价;

  (六)总结各阶段工作。

  第十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围绕试点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明确阶段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加强服务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有计划地对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服务标准化培训,不断增强服务标准化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新标准,在不断完善标准过程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积极开展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行动,及时对服务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鼓励先进,争创服务品牌,推动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四章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业务指导工作,指导试点项目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广服务标准的实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验收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工作已满2年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自查合格的,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出具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时间、人员、评价记录、评价结论等),填报《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验收的组织

  (一)试点验收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工作组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一般由3-5人组成,组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商议后指定,验收工作组成员包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工作人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行业协会及相关科研机构等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视情况派出验收工作组观察员。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验收办法

  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见《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

  (二)验收程序

  1、召开验收安排会议。验收工作组到企业后,应召开由组长主持、试点项目单位最高管理者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安排会。会议宣布验收组成员、验收程序及有关事宜。

  2、试点项目单位最高管理者向验收工作组简要汇报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单位标准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试点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3、查阅文字资料。验收工作组针对《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中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查阅反映试点工作进展的纪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标准体系框架图和相关标准文本、经济指标统计及顾客满意度调查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收看录像、照片等声像资料。

  4、验收服务现场。

  5、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6、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7、形成验收评估结论。

  8、验收工作组向试点单位沟通考核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验收结果的处理与应用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的处理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工作组应形成评价档案资料,提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

  1、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

  3、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

  4、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不合格项报告(附件5);

  5、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验收工作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试点单位评估报告及验收评估结论。一般现场考核评估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试点为合格。

  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验收评估结论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试点评估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时间为3个月。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颁发“山东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匾牌和证书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共同授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由原发证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的应用

将获得山东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列入山东省服务名牌评选加分项;将是否具有山东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及企业数量作为全省各地服务业发展情况考核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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